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iso质量认证 2022-02-18 12:54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办理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怎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过期怎么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可以从新办理么、泰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怎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是怎么样的相关iso质量认证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办理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发
一、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三级、四级、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发,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暂定级)资质延期。
2...窗口负责人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 (5)项目立项iso三体系认证(土地批租合同、项目批文、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到当地建设局开发办办理咨询。现在还要网上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发
一、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三级、四级、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发,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暂定级)资质延期。
2...窗口负责人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过期怎么办?


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可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

方法如下: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扩展资料:
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不怎么样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申报、出卖资质证书的。
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参考资料来源:

方法如下: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扩展资料:
1、企业有下列行为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1356630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不怎么样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申报、出卖资质证书的。
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参考资料来源:宜章县人民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可以从新办理么?

该暂定资质证书是为了你办理咨询正式手续的过渡。如果你不想再从头办一次暂定资质证书,那么只能按顺序继续向下办下去。如果发生重大申报,如申报iso认证流程建议或资质等级,那就需要重新办理咨询。

该暂定资质证书是为了你办理咨询正式手续的过渡。如果你不想再从头办一次暂定资质证书,那么只能按顺序继续向下办下去。 如果发生重大申报,如申报iso认证流程建议或资质等级,那就需要重新办理咨询。

在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部门办理咨询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iso三体系认证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iso三体系认证。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办理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找南京润利


泰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办理咨询暂定资质
一、设置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
二、承办机构泰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
三、提交材料
1、向泰安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请示(红头iso三体系认证2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1份);
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法定代表产生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各1份);
5、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各1份);
7、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各1份);
8、iso认证老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申报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金的进帐单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验);
9、工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工商专用复印件)(各1份);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各1份);1
1、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1份);1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四、办理咨询程序(一)工商局核定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二)工商局领取企业设立(或申报)申请书;(三)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四)工商局办理咨询;(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咨询时限自申报完成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完成,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发布文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单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县、市人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
四、五和暂定资质。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申报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8.工程技术、认证老师、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申报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8.工程技术、认证老师、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申报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近2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7.工程技术、认证老师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申报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竣工房屋销售率90%以上;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认证老师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7.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五)五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1.申报资本100万元以上;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认证老师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六)暂定资质:资质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不得低于五级资质。第六条 新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据单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定资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咨询工商登记手续。关联法规: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iso三体系认证:(一)暂定资质申请;(二)工商部门的核准iso三体系认证;(三)企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iso三体系认证。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iso三体系认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咨询暂定资质。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办理咨询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iso三体系认证:(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六)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iso三体系认证及个人资料;(七)经济、技术、认证老师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十)其他有关iso三体系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和在省工商局申请申报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iso认证流程建议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以下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限额数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每年各市地根据市场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AAA企业认证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第十四条 省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咨询验证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咨询进鲁开发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申报、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咨询申报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咨询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iso认证流程建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申报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咨询申报手续。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咨询注销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每年省建设厅集中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通过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建设楼层不受限制,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6层(含16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7层(含7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本省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级资质开发企业仅限于在本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可承担的任务范围由各市、地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下达开发计划,不得规划定点,不进行图纸iso认证审查,不办理咨询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不怎么样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申报、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烂尾工程现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咨询申报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7年5月9日省建委发布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是怎么样的?

事项iso认证流程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核准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核准资质等级或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单位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十、十
一、十二条
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人大1993年11月16日通过,1997年9月22日修正)第

六、七条 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
1、申报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认证老师、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iso认证老师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认证老师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iso体系证书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资料 说明:以下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依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加装封面,复印件要加盖单位AAA企业认证: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注:一式三份;要求所在地规划建设办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AAA企业认证, 企业申报意见处加盖企业AAA企业认证,否则不予申报完成。    
2、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企业应提供由外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iso三体系认证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程技术、认证老师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土地证明iso三体系认证复印件。     审批申报完成机构及地点 申报完成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申报完成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审批决定单位 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申报完成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iso三体系认证,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报完成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AAA守合同重单位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咨询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单位(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   年审或年检 申报完成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申报完成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申报完成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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