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认定,高新企业资质认定

iso质量认证 2022-02-10 22:52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法定条件、如何办理进口肉类企业资质认定、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后企业业绩如何认定、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可以吗、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规定相关iso质量认证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必须申报公司!


如何办理进口肉类企业资质认定?

第一步,办理咨询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口须带齐企业的4个证件:工商、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法人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咨询进口肉类iso三体系认证还须到所属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做进口肉类企业资质认定; 第二步,上网提交申请单,申请进口肉类iso三体系认证附带与申报冷库签订的存放合同,加工类iso三体系认证附带加工单位的考核报告,将以上材料交到相关处室。

办理咨询部门:省、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项目:进境动物及其iso三体系认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咨询程序(一)初审申报完成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iso三体系认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单位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单位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iso三体系认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二)报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一)《入境货物报检单》;(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四)对于需办理咨询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iso三体系认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单位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单位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iso三体系认证,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单位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单位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后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此,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定是有出入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因此,建议在录入业绩之前,先仔细了解本省住建部门的“认定标准”。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申报完成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资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施工合同应当经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咨询备案,因此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资质,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行业协会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可以吗?

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单位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 《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单位机构职能转变”指出,(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单位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2013年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民政部予以保留,成为单位25个组成部门之一

建委是单位行政部门,而行业协会的资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建委资质和行业协会资质有什么区别 建委,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单位行政部门。 行业协会只是一个民间组织,不能行使行政权利,所以,他们两者之间的资质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建委的资质在公开的招、投标过程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行业协会的资质在公开的招、投标过程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正规的评标过程中第一次评标就淘汰了。 行业协会的资质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不能进行正常的投标,所以,行业协会的资质与建委的资质是不冲突的,现有行业协会的资质是可以去建委办理咨询一份资质的。

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单位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单位机构职能转变”指出,(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单位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2013年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民政部予以保留,成为单位25个组成部门之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申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iso三体系认证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单位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单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单位可以依法申报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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