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环境保护总局
iso三体系认证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环发[2001]122号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已批准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保证认证咨询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咨询、认可、培训、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单位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咨询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咨询人员单位申报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咨询人员单位申报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申报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管理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申报;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咨询。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
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咨询审核时,应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咨询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
iso认证流程建议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咨询项目iso认证流程建议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结束后,认证咨询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咨询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咨询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咨询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咨询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咨询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应按照单位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咨询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咨询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