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品认证条件

国家产品认证条件?是企业是可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份额的重点。而国家产品认证条件,可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声誉,并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知道,该公司非常重视产品质量,并一直坚持不懈地改进产品。有关国家产品认证条件,具体要以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范法和计量法等政策法规和产品执行标准为根据,国家产品认证条件根据机构架构的创建、职位的设置、岗位工作职责的区划、职位规章制度和步骤的制订从工作人员、工作中场地、机器设备、运营产品品种和环境危害等层面开展合理运作和监管,匹配相关国家产品认证条件,以超过工作人员安全性、质量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满意和公司获益的这种宏观经济的管理模式。通过国家产品认证条件,可展现公司保证服务水平平稳,追求”零缺陷”的总体目标,对顾客呈现完美品牌形象。
中文名
国家产品认证条件
服务类别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服务宗旨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专业认证机构,高效省时,拿证率高!
服务介绍
国家产品认证条件,企业服务资质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简介

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家产品认证条件企业合法经营的保障。而通过国家产品认证条件,代表着全国地区企业在本行业有着优质的服务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客户的好评。有关国家产品认证条件,一定要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才具有说服力。国家产品认证条件是基于顾客感知,关注组织质量管理和服务特性满足程度的新型认证制度,是国家认证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产品认证条件其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可以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获得国家产品认证条件有什么好处?国家产品认证条件对企业提升服务供给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iso认证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 条件

企业服务资质认证概述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认可工作。对实验室进行CNAS认可的优势如下:
1、可享受国家政府补贴;
2、可开展对外检测工作;
3、可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
4、可作为企业形象展示;
5、有机会成为国家实验室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高跷李靖     发表于 2022-03-21 15:41:25

请把这段看一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86617535     发表于 2022-03-23 02:07:41

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书


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明确无需或免于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苏淮     发表于 2022-05-18 13:58:55

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明确无需或免于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录外确认提交清单


1、 合同复印件 Contract


2、 Invoice


3、 装箱单 Packing List


4、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License


5、 介绍信 Recommendation


6、 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7、 产品描述: Proct descr1ption

规格、型号、图纸、照片等


8、 产品信息录入清单 Detail List


9、 免办委托协议 letter Of Commitmen

进口清关流程:(同行禁止抄袭及转载,有必要自己写才是对客户和对自己的尊重)


1、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


2、报检: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


3、报关: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


4、缴税:海关审单没问题,通知缴税


5、海关放行:货物已经放行可以安排送货


6、安排送货前计划:送货前还有港区计划、动卫检。


7、安排车子送货:不做解释就是配送。


8、属地报检:这一步要跟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

csc0731     发表于 2022-05-18 14:38:10

CE不能代替3C认证的。进口的产品有些可以3C豁免的,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

没有     发表于 2022-05-18 14:38:13

可以去中国环境标志网站上查,输入企业名称按查询就可以了。
1、输入网址,进入网站
2、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就可以查到,产品种类、证书编号、认证产品。中国环境标志是中国唯一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标准支撑的对环保产品进行确认的标示。与ISO14001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申请条件具备、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以及抽样检查合格后,可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产品进入国家政府采购——“绿采清单”的基本条件。.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

女神     发表于 2022-05-19 17:37: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梦的方向叫做闯     发表于 2022-06-01 02:15: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第十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应领域检查经验,从事检查工作2年以上或者出具相关产品检查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查活动;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所需的设施、人员和其他资源;

(七)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认证检查人员的注册资格;

(八)所聘任的专职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符合指定的业务要求;

(九)所聘任的兼职检查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职检查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第三章指定程序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指定计划包括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产品范围、对申请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等。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旅行2箱3     发表于 2022-06-02 17:2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你说的情况我不是很懂,只能提供这些资料供你参考。

浙江中医药小茹     发表于 2022-06-18 05:15:03

您可以去看一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希望能找到你要的答案。

雪地的星星     发表于 2022-07-15 0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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