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FIELDboy。 发布日期:2022-09-01 14:50:10 浏览:1430
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生产过程和iso三体系认证安全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iso三体系认证。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由经过认可的认证咨询机构实施,须先经过产地认定获得产地认证咨询证书后,方可向认证咨询机构申请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后,方可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使用无公害标志(图1),无公害标志可加贴于经过认证咨询的iso三体系认证和包装上。
巧炊 发表于 2022-09-01 15:33:44
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体系是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的认证咨询机构依据单位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认证咨询规定,对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环境、技术规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等方面进行科学、可靠的监测后,确认其符合相关等级标准,为进入相应等级市场提供有效准入凭据的一种地方性认证咨询实施体系。对于认定合格的iso三体系认证、生产基地等颁发相应的证书。
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工作的程序:
提出申请→初步检查→检验评定→颁发认证咨询证书→监督复查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主要是对农iso三体系认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质量达到哪种等级进行鉴定。大体上农iso三体系认证可实行三级认证咨询制度,即准入级、优质级和出口级。
准入级农iso三体系认证,应符合“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属于强制实行的标准,不发证书,生产者必须执行。
优质级农iso三体系认证,经生产者申请,由认证咨询机构根据“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质量认证咨询证书和发放相应的标志。
出口级农iso三体系认证,经生产者申请,由认证咨询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准予出口农iso三体系认证的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和标志,并向外界推荐此类农iso三体系认证。
(~o~)Y 发表于 2022-09-01 15:09:21
yanglikeepfit 发表于 2022-09-01 15:13:49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采取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凡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该项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农业局。凡有需要协助的,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具体的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事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是为保障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单位质量安全专业制度,属于单位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前提和基础。
三、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主要解决iso三体系认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四、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第三条 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
1、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的认定工作。
2、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八)其他有关材料。
3、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十)认证咨询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第二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二十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
5、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按单位规定收取费用。申请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申请书;申报材料;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生产计划;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操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申请认证咨询iso三体系认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样本;“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定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申报ISO体系认证(复印件);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产地区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初级iso三体系认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咨询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2)不承担、履行认证咨询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4)被地方认证咨询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咨询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申报完成但尚未换证的。(6)主动请求暂停的。(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咨询证书的。(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iso三体系认证的。(2)拒绝配合认证咨询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材料或信息的。(3)出现重大的iso三体系认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5)暂停认证咨询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咨询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咨询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咨询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咨询证书的。
tb252mju 发表于 2022-09-01 15:19:38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采取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凡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该项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农业局。凡有需要协助的,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具体的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事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是为保障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单位质量安全专业制度,属于单位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前提和基础。
三、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主要解决iso三体系认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四、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与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农业部、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第三条 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
六、2002年农业部、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一)关于产地认定
1、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的认定工作。
2、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3、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
1、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
(二)iso三体系认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咨询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第二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二十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
5、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按单位规定收取费用。
发发花花 发表于 2022-09-01 15:33:44
申请无公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二)iso三体系认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十)认证咨询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是不要钱的只要些手续费多点也就是10多块
墨_茴 发表于 2022-09-01 15:35:16
专家解答
目前具体的无公害蔬菜认证咨询办法还没有出台,现在关于无公害蔬菜认证咨询还主要参见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办法,同时,应满足有关对无公害蔬菜iso三体系认证的特殊要求。
申请无公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二)iso三体系认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十)认证咨询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提示板
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单位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国外iso体系证书进行的准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啦啦喵 发表于 2022-09-01 15:35: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2 号
经2002年1月30日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符合单位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咨询合格获得认证咨询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iso三体系认证。
第三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工作,由单位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产地认定、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单位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和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
实施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iso三体系认证范围由农业部、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 单位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单位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iso三体系认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咨询。
第四章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认证咨询机构,由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咨询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iso认证流程建议)、地址、电话号码;
(二)iso三体系认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咨询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咨询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iso三体系认证进行检测。
承担iso三体系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iso三体系认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iso三体系认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咨询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程序,重新办理咨询。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以外的iso三体系认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办理咨询认证咨询证书的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部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咨询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iso三体系认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机构的认证咨询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的iso三体系认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对获得认证咨询的iso三体系认证进行跟踪检查,申报完成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申报、办卖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较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并加贴标志的iso三体系认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由认证咨询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iso三体系认证标志按单位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单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宝 发表于 2022-09-01 15:36: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进行 计量认证,要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北麋 发表于 2022-09-01 15:57:07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两种机构,一种是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单位,具有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地方。另一种是县、市、省农业厅、局下属的单位,可以从他们那里逐级办理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申请,批准要到农业部。
仅此而已 、 发表于 2022-09-01 15: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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