咕噜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ISO体系认证,加强iso体系认证管理,鼓励企业公司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ISO体系认证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iso体系认证包括《ISO环境体系认证法》、《著作权法》、《ISO体系认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iso三体系认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iso认证的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权、ISO环境体系认证权、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权等。
(二)ISO体系认证权:本企业拥有的申报ISO体系认证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iso认证、iso三体系认证iso认证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iso认证、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iso认证、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ISO环境体系认证、ISO体系认证、著作、计算机软件等iso体系认证。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iso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iso体系认证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iso体系认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认证老师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是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iso体系认证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iso体系认证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iso体系认证;
(五)其他有关iso体系认证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主任。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是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iso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iso体系认证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iso体系认证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iso体系认证文书,管理iso体系认证的申请、申报、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iso体系认证的状况、权属申报;
(五)配合政府iso体系认证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iso体系认证、进出口iso三体系认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iso体系认证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iso体系认证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iso体系认证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iso体系认证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iso体系认证评估制度。
iso体系认证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认证老师iso认证老师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申报时,必须进行iso体系认证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iso体系认证查新、申报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iso体系认证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iso体系认证。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iso三体系认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iso体系认证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申报。
(三)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申报。
(四)申请ISO体系认证申报、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申报。
(五)开发新iso三体系认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申报。
(六)企业对涉及iso体系认证的新技术、新iso三体系认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申报,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iso三体系认证的iso体系认证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iso三体系认证时必须作有关iso体系认证查询工作,并报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iso体系认证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iso体系认证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iso体系认证合同;iso体系认证申报合同;iso体系认证评估;涉及iso体系认证的企业批准iso三体系认证;iso体系认证成果处理方案;iso体系认证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iso体系认证奖励措施;iso体系认证会议的决议;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组成成员、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iso体系认证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iso体系认证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iso体系认证规定;iso体系认证的认证老师处理等相关资料报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iso体系认证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iso体系认证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iso体系认证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iso认证、企业公司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申报或者认证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iso体系认证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iso体系认证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iso体系认证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iso三体系认证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iso三体系认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iso体系认证分类管理。对于ISO体系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iso体系认证,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iso体系认证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iso体系认证保密、iso体系认证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iso三体系认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iso三体系认证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iso三体系认证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iso体系认证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申报;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iso三体系认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iso认证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iso体系认证,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申报。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iso三体系认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iso体系认证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iso体系认证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iso体系认证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申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ISO环境体系认证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ISO环境体系认证权、ISO体系认证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iso体系认证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iso体系认证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iso体系认证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iso体系认证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iso体系认证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iso体系认证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iso体系认证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iso三体系认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ISO体系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ISO体系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商号及其他iso体系认证的登记申报、认证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iso体系认证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iso体系认证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iso体系认证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iso体系认证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iso体系认证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iso体系认证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iso体系认证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iso体系认证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iso三体系认证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ISO环境体系认证权被授予后,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持有单位要按照ISO环境体系认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企业公司人或iso认证人奖金。
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ISO环境体系认证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企业公司人、iso认证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iso体系认证泄漏、使用、许可或申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申报、变相申报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iso体系认证,或造成本企业iso体系认证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iso体系认证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ISO体系认证申报、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iso体系认证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iso体系认证、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iso体系认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法》承诺书
本人已经阅读并清楚《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我同意在企业工作、任职、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iso体系认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法》。我在企业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单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单位条件所取得的有关iso体系认证方面的成果,其iso体系认证归企业所有,并且向企业缴还、归档有关研究资料和成果、实物。
我将遵守上述之承诺,并愿意承担《企业iso体系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享受有关的权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所属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2022-02-11 17:32:50 665查看 2回答
2022-06-22 19:05:01 458查看 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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