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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 中文名
- 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 服务类别
- ISO体系认证
- 服务宗旨
- iso质量认证专业一站式服务平台,优质高效,全国均可办理!
- 服务介绍
- 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是全国企业谋求发展,开拓市场份额必须要走的途径,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是作为国内企业需要注意甚至是重视的至关重要点。通过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对企业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好处提升。企业在进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后,要有必须的资金投入,但也会获得丰富的收益,不但有惠及社会发展的社会经济效益,也会造成切切实实的经济收益。
ISO体系认证简介
ISO体系认证 iso认证
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
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
ISO56002创新管理体系认证
ISO29001石油和天然气认证
ISO41001设施管理体系认证
ISO体系认证 条件
ISO体系认证概述
认证咨询条件:
1.企业副本以及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2.企业计量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报告
3.特殊岗位的上岗证书
4.包含质量手册及程序iso三体系认证在内的一、二、三级iso三体系认证
5.企业供销方面的资料
6.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
7.企业简介及现有员工数等资料
N柠檬 发表于 2022-06-14 16:12:55
王铨 发表于 2021-09-14 02:47:09
大迷糊 发表于 2021-11-12 22:19:47
测量体系认证咨询,可以作为企业投标的资格条件。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是指由第三方机构按照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对组织在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耗、环境监测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计量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在新iso三体系认证开发过程中,准确的计量是新iso三体系认证性能表征、比对、传递的基础。在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过程中,计量在iso三体系认证定量、定时、定位等目标值控制过程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企业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就是按照ISO10012国际标准对企业的计量测试工作建立了一套科学管理模式。企业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证书,就是得到了单位对企业满足ISO10012国际标准的一种承认,得到了国际和国内外市场对企业测量管理能力的一种认可;是企业参与国内外招投标、签订合同时具有稳固的计量基础保证作用 ;是国内外市场准入、奖励考核重要条件之一。更有利于企业自觉地按照国际先进的计量测试管理模式建立体系,推动企业向国际标准靠拢。
和风 发表于 2021-11-15 01:42:19
演木偶戏的Nick 发表于 2021-12-05 23:19:16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 14号文件通知;开展室内空气监测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监委的认证。从事室内空气监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同一向社会进行公布。国家认监委对于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条件、设备情况、人员素质都有着严格的要求。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其检测报告上被授权盖有“CNAM"标志。希望这个回答您能满意
很久不见 发表于 2022-03-21 16:20:29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哪里可以办理?
亲亲你好呀
最简单的条件是企业成立满三个月以上,非关停状态,财务正常。其实就跟ISO管理体系认证一样,条件差不多,流程差不多。找个咨询公司帮你们做资料,做完资料他们会找认证机构给你们审核,通过之后就会上报认监委公示
夏日喜人 发表于 2022-03-21 22:01:10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计量认证简易扩项中要求不能有新购进设备这是几号文件规定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
2、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四)批准和发证
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
附件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附件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附件三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亲,感谢您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高美丽 发表于 2022-03-22 03:30:40
2019年都没有到,贯标条件也没有出来,都是之前的条件
1.建立文件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三个月以上;
2.至少完成一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认证申请受理要满足的条件
5.签订认证合同;
6.缴纳认证费用;
7.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岁月静好 发表于 2022-05-31 15:56: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第六条计量检定、 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
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第五章计量认证监督第十八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第十九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香妃钰儿 发表于 2022-06-04 18: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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