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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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服务类别
ISO体系认证
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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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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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体系认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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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体系认证 文件

ISO体系认证概述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于2004年9月1日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卫生厅批准。
二、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申报完成、资料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报批、证件发放等工作。
三、申请单位须具备《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见附件)所规定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条件。
四、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所列危害因素及作业填写); (五)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外聘人员须提交证明材料)、仪器设备等资料;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iso三体系认证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定程序按照《河北省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审核程序》办理咨询。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从事健康检查,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证明iso三体系认证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林阿姨念三声     发表于 2021-11-14 06:13:48

常州市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有的是常州市疾控中心(工业卫生评估中心),但是随着中央编办的iso三体系认证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由安监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承担,目前常州还没有机构被批准(安全评价机构由周成、安平),具备省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安科院(并在无锡、盐城等地成立了分院),可以开展全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常州市具有资质的有:常州市疾控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武进医院、武进中医院等。

七叶一片花.     发表于 2021-11-14 20:41:11

常州市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有的是常州市疾控中心(工业卫生评估中心),但是随着中央编办的iso三体系认证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由安监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承担,目前常州还没有机构被批准(安全评价机构由周成、安平),具备省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安科院(并在无锡、盐城等地成立了分院),可以开展全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常州市具有资质的有:常州市疾控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武进医院、武进中医院等。

呵呵     发表于 2021-11-18 01:26:53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浙江中医药小茹     发表于 2022-01-08 01:45:29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于2004年9月1日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卫生厅批准。


二、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受理、资料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报批、证件发放等工作。


三、申请单位须具备《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见附件)所规定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条件。


四、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所列危害因素及作业填写);

(五)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外聘人员须提交证明材料)、仪器设备等资料;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定程序按照《河北省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从事健康检查,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橘子风车树     发表于 2022-03-22 12:03:08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浅笑     发表于 2022-03-22 12:06:58

不合法。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第二四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3718869     发表于 2022-03-22 12:09: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和雇佣外公司人员都应纳入体检范围。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需要进行体检的,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不语     发表于 2022-03-22 12:12:09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1.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目的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


2.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第
五、第十五条)。


3.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第十八条)。


4.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第二十五条)。


5.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

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1.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


2.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第
七、第二十二条)。


3.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4.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第1
6、第1
7、第23条);


5.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第29至第31条)。


6.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第32条)。


7.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第36条)。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原《监护管理办法》第
三、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七、十
八、十
九、二
十、二十一条),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已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进一步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按章节框架,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定义

正文包括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比原《管理办法》增加十四条。

重点是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对健康检查行为的管理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别和项目、应当参照的技术规范等条款(第
二、第
六、第三十七条)。

主要修订及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4条,共四条。

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型,用人单位的职责,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等。

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增加了适用范围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管理,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章节,第6~14条,共就条。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健康检查类别等;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健康检查场所条件、人员条件及责任、仪器设备基本要求等。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续展、变更及注销等日常管理内容。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15~28条,共十四条。保留原管理办法第13-16条,其余均为新增内容。

–明确了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地位—服务的提供者;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

–增加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培训与继续教育;

–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增加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29~32条,共四条。

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健康检查监督检查方面属地管理原则;

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36条,共四条。

删除了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的相关条款;

细化了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37-39条,共三条。

一只橘子先     发表于 2022-06-01 06:47:08

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1.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目的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


2.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增加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规定(第
五、第十五条)。


3.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增加了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的条款(第十八条)。


4.为方便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并将备案规定为每年一次(第二十五条)。


5.为方便劳动者就诊和档案保存,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居民健康卡等规定(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

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1.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行政审批、延续、变更、注销等的具体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


2.进一步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项职责和责任(第
七、第二十二条)。


3.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4.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包括签订委托协议书、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第1
6、第1
7、第23条);


5.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频次等规定(第29至第31条)。


6.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第32条)。


7.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第36条)。

依法依职责对涉及用人单位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监护管理办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内容(原《监护管理办法》第
三、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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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十一条),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已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保留并进一步细化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按章节框架,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定义

正文包括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比原《管理办法》增加十四条。

重点是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对健康检查行为的管理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别和项目、应当参照的技术规范等条款(第
二、第
六、第三十七条)。

主要修订及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4条,共四条。

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类型,用人单位的职责,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等。

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增加了适用范围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原则。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管理,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章节,第6~14条,共就条。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健康检查类别等;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健康检查场所条件、人员条件及责任、仪器设备基本要求等。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续展、变更及注销等日常管理内容。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第15~28条,共十四条。保留原管理办法第13-16条,其余均为新增内容。

–明确了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地位—服务的提供者;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

–增加劳动者个人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

–强调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培训与继续教育;

–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增加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29~32条,共四条。

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健康检查监督检查方面属地管理原则;

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36条,共四条。

删除了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的相关条款;

细化了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37-39条,共三条。

普宁豆瓣酱     发表于 2022-06-01 0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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