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iso rfid标准体系,iso rfid标准体系
简述ISO体系认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你好。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报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报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iso体系认证法律体系的原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与ISO体系认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害后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iso体系认证法律体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iso体系认证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iso体系认证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真空地带”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iso体系认证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iso体系认证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对你提的问题保留意见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iso体系认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iso体系认证法是交叉的.在法律适用上,"iso体系认证法的规定应优于不正当竞争法,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因为在这个交叉领域中,由于这两种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因此,权利人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只能选择iso体系认证法的规定进行救济,并且,在这个交叉领域之外尚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为iso体系认证法所无法触及,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之所在,而这个优势正是由于上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iso体系认证法的区别与联系所决定的:两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概括、原则,它的保护范围更广,这决定了在iso体系认证法中,无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它可为iso体系认证制度提供一种兜底性的保护,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
简述ISO环境体系认证许可合同的种类?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申报方允许受 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 权利。(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 使用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权利。(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 的使用权,申报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ISO环境体系认证,也不得与第三 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ISO环境体系认证 外,还可以将使用的ISO环境体系认证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 个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
简述iso体系认证手册具体内容应包括哪些?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2:又叫AAA企业资质.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申报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3:有以下几条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认证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成另一种语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iso认证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相关立法(1)、ISO环境体系认证法.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制度保护企业公司创造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企业公司创造包括企业公司、实用新型和外观iso认证等.(2)、ISO体系认证法.我国ISO体系认证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ISO体系认证的保护范围,除iso体系证书ISO体系认证外,增加了服务ISO体系认证申报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iso体系认证执法地图(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ISO 18000 的RFID全部资料那里能找到?
其中ISO14443和ISO15693同时为1
3.56MHz频带所利用。ISO14443是关于认证咨询和电子货币那样保密程度高的情况下利用RFID或非接触的IC卡的通信标准。主要有Type A(IC电话卡等),Type B(身份证件等),Type C(FeliCa)的三种。ISO15693是以作为iso体系证书等目的来应用为前提的RFID通信规格。规定了内存的读写等基本指令却没有规定密码化等保密机能。 近来,ISO又制定和公布了ISO 18000标准,这个标准写入了包括在供应链中用于货物跟踪的空中接口协议。ISO18000兼顾了世界上的七种RFID的主要频段标准。ISO14443和ISO15693以及这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