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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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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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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概述
天边 发表于 2021-10-09 14:36:52
交通部安监局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2005-7-27 8:52: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经有 0 位朋友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交通部安监局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安监局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主管单位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单位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 1998年 7月 1日; (二)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 (三) 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2002年 7月 1日。 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单位和经主管单位认证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由主管单位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 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 (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单位指定的港务监督; (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单位指定的港务监督。 第七条 审核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公司年度审核; (三)船舶中间审核; (四)换证审核; (五)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包括预审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通过上述审核的公司或船舶,将取得主管单位或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证书或签注。 第八条 如果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发证机构有权吊销“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符合证明”的失效或吊销将导致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失效。 第九条 “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吊销后,公司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以再次取得“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公司或船舶通过初次审核后,发证机构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公司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iso三体系认证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每个船种的至少 1艘船上开始有 运行。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与所管理船舶船种、技术程度和船舶航区相适应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 (二)有应付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 (三)已建立与所管理船舶保持随时联系的值班制度; (四)已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前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 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 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 (三)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 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指定的港务监督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 (一)公司是否属于该港监管辖范围; (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初次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 (五)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六)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 第三节 换证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前 6个 月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已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 (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单位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九条 下列公司可向主管单位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一)新建立的公司;或 (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申报的公司;或 (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 (四)主管单位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第三十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
1.
2.3节的要求; (三)公司已就 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 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三) 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 体系的计划。 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 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 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
1.
2.3节要求的符合 性; (二) 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单位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其有效期为 6至 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 期届满日前 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 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四章 船舶审核发证 第一节 初次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五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 (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 (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 3个月。 第三十六条 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 3个月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国船级社接到公司的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 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证明”副本是否适用于该船种; (二)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舶、设备操作和维护的iso三体系认证是否适合于该 船; (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初次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 证书”,并将其副本分别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 审核。 第二节 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四十条 船舶中间审核的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 第 23个月至第 30个月之间提出。 第四十一条 申请船舶中间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修改的情况 说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实施 中间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 (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中间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或审核员在“安全管理证书” 上签注。如果逾期未申请中间审核或中间审核未通过,“安全管理证书” 将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中间审核应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 年日之间完成。 第四十五条 根据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 主管单位可以在实施中间审核之前或之后安排必要的附加审核。附加审核 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可视需要而定。 第四十六条 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员应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第三节 换证审核发证 第四十七条 船舶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提前 6个月提出。 第四十八条 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审核以来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如已有且公司未送过); (二)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清单; (三)公司对该船实施的近两次内审的报告或该船最新有效性评价或 复查报告; (四)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iso三体系认证修改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船舶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条 船舶换证审核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 成。 第五十一条 换证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第四节 临时审核和发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 (一)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新交付使用; (三)负责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改变; (四)公司只具有适合于该船的“临时符合证明”: (五)主管单位认为可以申请“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其他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应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 (一)具有适合于该船的“符合证明”的副本或“临时符合证明”的 副本; (二)具有与该船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iso三体系认证; (三)船长和有关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 计划安排; (四)开航前需下达的重要指令已经书面下达; (五)公司具有在 3个月后对船舶进行内审的计划; (六)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通过确定的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 解的语言书面下达。 第五十四条 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2个月之内申请船舶初次审核。上款所述初次审核 应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6个月。特殊情 况下,发证单位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 6个月。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船舶所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 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遵守国内或国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公司有责任:(一)向有关人员通知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目标和范围;(二)指定负有责任的人员配合审核员工 作;(三)向审核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审核员充分有效地实施 审核;(四)根据审核员的要求提供证据性资料;(五)与审核员合作, 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五十八条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则 有责任向主管单位报告负责其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的全称和有 关详细情况,报告应附送与该公司的管理协议。 第五十九条 审核员及其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及本规则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实施审核,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主管单位可派员对审核过程、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的有关iso三体系认证,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 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一条 对审核员的不正当行为,公司或船舶有权向主管单位投 诉。对于有此种行为的审核员,公司可以要求其管理机构予以调换。 第六十二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其管理机构将依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性质严重的由主管单位吊销审核员证书,必要时要给 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以第 A.741( 18)号决议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 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二)“安全管理体系” 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iso三体系认证化的管 体系。(三)“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公 司的iso三体系认证。(四)“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动作的iso三体系认证。(五)“公司”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 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 机构,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六)“国际航行船舶”系指从事国际间旅 客运输的船舶和 500总吨及以上货物运输的船舶及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但 不包括单位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七)“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人的船 舶。(八)“油轮”系指《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附则Ⅰ第Ⅰ章第 1 条规定的油轮。(九)“化学品船”系指建造 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7 章所列的任何液体iso三体系认证的船舶。 (十)“气体运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 第 19 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或其他物质的船舶。(十一)“散货船”系指 在货物处所中通常只建有单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而且主要用于运输散装 干货的船舶,并包括诸如矿石运输船和兼用船等类型船舶。(十二)“高速 艇”系指其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Ⅴ≥
3.7 △ 0.1667 米 / 秒 式中:Ⅴ 最大航速(?/FONT>/秒) △对应的iso认证水其他认证机构的排水体积(立方米)(十三?/P>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系指能从事勘探或开采诸如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 硫或盐等海床下资源的钻井作业船舶。(十四)“客观证据”系指以观察、 衡量或测试为基础并能被审核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 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十五)“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客 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十六)“重大符合规定 的情况”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 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此外,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也视为“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十七)“安 全管理手册”系指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iso三体系认证。(十八)“管理协 议”系指船舶所有人与负责其所属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司所签订 的有关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的协议。(十九)“临时审核”系指审核发证机 对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无运行经历,或安全管理体系只能满足《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第
1.
2.3节要求的公司或船舶所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四条 申请并接受审核发证的公司和船舶应当按规定向审核发证 机构交纳审核发证费。 第六十五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 等证书、表格由主管单位统一制发。 “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相关的审核发证申请等证 书、表格经主管单位核准后,由中国船级社统一制发。 第六十六条 如本规则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船舶及其公司自愿实施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可参照本规则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熹熹 发表于 2021-11-13 11:37:5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iso三体系认证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iso三体系认证和证书、航行iso三体系认证、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iso三体系认证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iso三体系认证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iso三体系认证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iso三体系认证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iso三体系认证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iso三体系认证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iso三体系认证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iso三体系认证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iso三体系认证,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iso三体系认证化的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Sherry 发表于 2021-11-13 11:42:09
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均明确要求航运公司应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其目的是通过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活动,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连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不断增强体系运行含金量。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是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所产生的安全和防污染含金量进行评判或审核。有效性评价通常对公司和船舶的总体评价,但为了某种需要,也可对某一局部(如某一船舶)进行评价,如对运行体系的船舶单独进行评价。
一、公司开展有效性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不了解有效评价的对象及方法
由于规则及主管单位对如何实施有效性评价未做出具体规定,许多公司不了解有效性评价的对象、方法及具体的标准,在进行有效性评价时无从下手,致使有效性评价变成了一种形式,缺乏实际内容或价值。
(二)公司的有效性评价未起应有作用
从审核情况看到,有些公司的有效性评价没完全按程序来执行,特别是对过程的控制并未按公司体系iso三体系认证所要求的项目内容和流程来认真开展该项工作,甚至是走过场,应付了事,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三)有效性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有效性评价是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岸间运行一段时间来进行的全面评价,全面检查公司体系运行是否保持有效,因此要求公司必须在内审综上所述,
wisely 发表于 2021-11-18 02:27:57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1998年7月1日,《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对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等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简称SMS)。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或NSM规则)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
胖胖王 发表于 2021-11-18 15:11:43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单位审核员是由交通部海事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资格.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分为iso三体系认证审核和活动审核,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豆丁豆丁豆豆丁 发表于 2021-12-02 18:57:16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以下简称《15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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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5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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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资质要求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其他《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并向社会公布
芜湖市海事发布的新扳定限制是什么样子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以下简称《15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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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5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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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资质要求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其他《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并向社会公布
Hungling 发表于 2021-12-02 23:09:08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以下简称《15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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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5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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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资质要求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其他《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并向社会公布
什么徐 发表于 2021-12-02 23:09:08
Hc·航 发表于 2021-12-05 16:50:16
第五部分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新版)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单位主管单位的委托。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法人资格证明。
9、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咨询依据:
1、《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6、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单位主管单位的委托。
提交材料:
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6、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7、法人资格证明。
8、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咨询依据:
1、《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办理咨询依据:
1、《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发证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办理咨询依据:
1、《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说明;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5、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咨询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签注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2、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船舶);
6、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咨询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办理咨询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咨询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
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咨询依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咨询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听证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负责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许可的听证)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受理岗位:法制管理
申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单位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
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影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咨询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咨询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行政复议
实施单位:江苏海事局(负责对以所属分支机构和直属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受理岗位:法制管理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单位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咨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单位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
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办理咨询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点心 发表于 2022-01-19 0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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