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iso质量认证 2023-06-0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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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陕西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状况,根据《陕西省重合同守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是对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全员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陕西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具体承办“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陕西省企业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金融、法院、、质量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陕西省企业协会协助做好申报企业的申报完成、审查、培训工作。 第五条 “企业”的认定,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和陕西省企业协会共同颁发“企业”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认定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三)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证书与牌匾为企业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iso认证。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已满三个iso认证老师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四)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向企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认证委托书; (四)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六)企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任命iso三体系认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可以优先申请认定省人民单位确认的“重合同守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坚持“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熟悉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设有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三)企业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四)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政策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申报、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账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考核企业的量化标准为: (一)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申报、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二)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呈增长态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三)近三年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呈负增长态势; (四)近三年企业在金融系统没有发生逃废债务,在海关、部门没有发生偷税、不怎么样税等违法记录; (五)企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优良,工商、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无iso三体系认证检查不合格记录; (六)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单位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七)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的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企业协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申报完成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初审合格的企业,以后每年根据企业的数据,开展评级活动。按照评价细则由评价机构对企业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一次评价只认定企业;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级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级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A级企业登记表》。 (五)在企业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记录,并向法院、公安、海关、金融、、卫生、城建、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六)对考核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单位无异议的企业,由企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四条 对依照规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协会在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送省企业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依据企业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企业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意见;对有疑义的,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企业,根据评价结果,分别授予“AAA级企业”、“AA级企业”或“A级企业”荣誉证书和“AAA级企业”、“AA级企业”或“A级企业”牌匾。 第十七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发出认定决定后,在《陕西日报》和“陕西网”发布企业命名公告,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和住所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后的副本复印件,经批准后予以换发企业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的,如属整建制改制,可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咨询换发荣誉证书手续。如属合并和分立,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咨询申报手续。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列为陕西省人民单位重点扶持企业,申请办理咨询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和参加各种评优评审活动,单位各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申报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窗口申报完成。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授牌后两年内各级国资、经委、公安、工商、药监、质量监督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对企业申办企业年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企业授牌后两年内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检查,并把企业申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A级纳税信誉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金融系统对企业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开户提供的结算服务,小额可免抵押、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优先办理咨询通关手续,优先办理咨询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优先评定为A类企业,享受A类企业在加工贸易上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法院对企业的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服务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十七条 单位采购、药品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优先申报完成企业的投标申请;同等条件下企业优先入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企业协会建立企业的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及时采集和录入企业的市场行为与状况方面的数据。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建立企业完整的档案资料。在组织开展企业管理自律活动的同时,对企业的市场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对命名的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在核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
四、
五、七项材料的同时,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载入《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经复查合格的,在荣誉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xxxx年度复查合格”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 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未经上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其“企业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企业,在年度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负责人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管理工作; (二)企业管理工作未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三)企业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未发挥其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企业管理各类档案资料(含合同管理档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数额大幅上扬(年度同比分别超过40%和20%); (六)对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及时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经复查企业状况不良的采取降级处理。无正当理由并经催告仍不参加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因破产、注销、企业改制中被重组合并、拆迁等原因处于歇业状态的企业,撤销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三十三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三年内停止申报完成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单位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七)利用“企业”证书行不怎么样的; (八)企业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复查已达不到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未获得“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企业”称号而冒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三年内不得申报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1月6日印发 陕西省企业协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开展企业评价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关注,企业等级评定是加强企业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映企业状况的重要尺度,有利于强化企业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等级高的企业予以激励和扶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成为打造陕西的主力军,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现将“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企业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报告陕西省企业协会秘书处。 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培育企业良好,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社会各界对具有较好等级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单位有关体系建设的iso三体系认证精神及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等级评定,是指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状况进行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的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单位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等级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等级状况。 第四条 本等级评定的对象和范围为陕西省区域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陕西省企业协会负责管理企业等级的评定业务。 第二章 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等级评价组织由中介机构、评定委员会和管理部门三级组成。中介机构由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和核查工作,使相关数据真实合理,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的要求,独立做好企业等级的评估工作;评定委员会由金融单位、管理人员、省市二十个厅局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定;陕西省企业协会主要负责企业等级评定组织、宣传、协调、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通过等级评定的企业,录入陕西网陕西省企业数据库查询系统中。 第三章 等级的设置及含义 第八条 企业等级按A、B、C三等九级标准划分,对前二等四级予以评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个级别,即AAA级、AA级、A级;二等B包括一个级别,即BBB级。按照实际情况,BB级以下(含BB级)等级,不予评定命名。 第九条 予以评定命名企业等级的含义如下表: 等级 计分标准 含 义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业素质很好,经济实力强,信誉状况很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 AA 80 8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 A 70 7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略强,信誉状况较好,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业素质、经济实力一般,信誉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中等,有一定发展前途。 第十条 企业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计分标准,按陕西省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执行。 第四章 企业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评级程序。
1.参评条件:取得企业资质认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等级评定。
2.申报完成:参评企业向省企业协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填写《企业等级评估约定书》,即为申报完成。
3.资料准备:参评企业需按规定向省企业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复印件。 (2)经省企业协会当年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企业等级评估约定书》。 (4)提供最近两年度认证老师报表及审计报告。 (5)提供最近两个年度内企业经营、资质变化及其它能证明企业资信状况的有关资料。
4.资料递交:资料收齐后,省企业协会递交被委托的中介机构。
5.评定:中介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对申报企业进一步征集信息,客观、实际、公正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估。填写《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估报告书》,经省企业协会认可后,交陕西省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评级结果由省企业协会通知参评企业。
6.复评:参评企业对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并提供补充资料。省企业协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复评结论,通知参评企业,并作为最终评定结果。
7.公布:企业等级评定后,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通知参评企业,并根据等级予以命名,颁发相应的铜牌证书,其中: AAA、AA级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铜牌。 A级企业发证,但不发牌。 BBB级企业只发等级评定命名iso三体系认证。 AAA级、AA级、A级等级评定结果统一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8.要求: (1)被评定企业要遵循诚实、、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企业认证老师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iso认证老师制度。 (3)注重资源的培育,利用评价结果进行自身形象宣传,打造品牌。 第五章 评级有效期限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等级公告之日始,超过期限为自动失效,其等级须重新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为确定等级的可靠程度,在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已评企业的评级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已评企业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省企业协会,省企业协会经核实后收回该企业原发等级证书或iso三体系认证,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重新审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撤销其原评等级,同时公布新评等级。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申请评级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提供信息失真,评级机构有权拒绝评估,或对已评定的等级公开宣布无效,三年内不得申请评价。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实行资格证制度,凡在陕西境内开展企业评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评价资格证书》和《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纪律
1.不准评价机构以单位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评价或其他中介服务。
2.评价机构不得与本单位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评价、联系企业、推介企业。
3.评价机构对企业等级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不准做主观臆断或简化评价程序。
4.不准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做等级的承诺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5.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不得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或乱收费。谁委托谁付费,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6.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息。 (3)披露未经证实或虚的企业信息。 (4)违反评价办法,改变企业等级。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评价服务资格证分为两种,对单位颁发《评价资格证书》,对个人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管理、顾问、研究、评价、专业、金融、iso认证老师、审计、认证老师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管理、顾问、研究、评价、专业、金融、iso认证老师、审计、认证老师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内评价从业无不良记录。
4.通过《评价理论与实务》、《管理概论》、《评价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认证老师iso认证老师》四门科目的考试。 各科培训与考试方法:《评价理论与实务》采用网络培训、网络考试;《管理概论》采用网络培训、书面闭卷考试;《评价操作与规范》内容为《创富》杂志及评价工作应知应会内容、书面闭卷考试;《金融与认证老师iso认证老师》由个人自学、书面闭卷考试。
5.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主题的iso质量体系证书。
6.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二)程序
1.申领《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不少于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四科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在媒体上发表的iso质量体系证书复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AAA企业信用认证。
2.申领《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3.申报完成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颁发《评价资格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评价从业人员(《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五人以上。
2.该评价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3.该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4.依法申报登记、有服务的经营项目。
5.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规范服务保证金3万元。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评价资格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服务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申请书;五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法人申报登记证复印件;档案管理制度。
3.申报完成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颁发《评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和《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可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有违反《陕西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工作纪律》规定的,取消个人的评价从业资格或单位的评价资格,并在有关媒体连续公告三周。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是《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换证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由省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评价从业人员和评价机构应持证服务,没有取得《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价工作;没有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评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领证个人和单位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参评企业且等级较好的企业,在申请时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将作优先考虑;同时各金融机构在利率浮动幅度等信贷政策方面将适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对等级优秀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其他组织对等级优秀企业,应在单位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iso三体系认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评级实行有偿服务,结合企业评定的特点,中介机构在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一定的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企业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NationalRegistrationBoardforAudi-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第五条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第六条申请国家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接受过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第七条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一)受认证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注册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二)受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三)受认证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业务。第八条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三)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六)接受国家注册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七)按规定向注册委员会交纳注册费用。第九条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10日内向国家注册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国家注册委员会对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国家注册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第十一条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注册证书有产期为3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注册审核员应当至少进行5次有效的质量体系审核活动;国家注册评审员应当至少进行2次有效的实验室评审活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向国家注册委员会申请办理重新确认和换证手续。第十二条外籍人员可以向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依据本办法制定。第十三条对特殊行业的审核员、评审员的国家注册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注册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质量体系的评价方法有哪些?

岩石按坚硬程度可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有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见下表类别 亚类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代表性岩石极硬岩石 >60 花岗岩,花岗片麻岩,石灰岩硬质岩石 次硬岩石 30~60次软岩石 5~30 粘土岩,页岩,千枚岩,云母岩片软质岩石 极软岩石

岩石按坚硬程度可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有硬质岩石和软质岩石。见下表类别 亚类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代表性岩石极硬岩石 >60 花岗岩,花岗片麻岩,石灰岩硬质岩石 次硬岩石 30~60次软岩石 5~30 粘土岩,页岩,千枚岩,云母岩片软质岩石 极软岩石

体系与“标准化”
一、体系就是“标准化”由13个国际组织制订的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是全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它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依据相同的管理原理。
二、安全性评价就是“标准化”航周集团和原一机部等行业率先在我国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性评价,并取得很大成绩。目前的“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在某些方面比安全性评价更全面,尤其是基础管理部分,但没有本质区别。安全性评价进一步完善能达到安监部门“标准化”的要求。
三、体系与“标准化”的区别1.“标准化”缺少或减弱了一些要素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标准化”的共性就是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核心要素——17个要素,缺少了任一要素的“标准化”都不是完整的“标准化”。目前所见到的“标准化”要求缺少或减弱了以下要素(按OHSAS 18001):目标和方案(
4.
3.3),协商与沟通(
4.
4.3),记录及其控制(
4.
5.4),内部审核(
4.
5.5),管理评审(
4.6)。2.体系是动态的,“标准化”是静态的体系对要素不断更新的要求和监控机制(
4.
5、
4.6)使企业的绩效能持续满足法规和企业自身的要求,“标准化”达不到这个层次。实现了“标准化”的企业如能持之以恒并不断改进,就构成了一个较好的体系。因为“标准化”包含了体系的大部分要素,但“标准化”本身没有持之以恒、不断改进的动力。3.审核机构不同体系和“标准化”都要求进行第一方、第三方审核。但体系的第三方审核由独立的认证咨询机构进行,每年有监督审核,三年一复评;“标准化”的第三方审核由单位认可的行业组织或事业单位进行,未要求每年进行监督审核。4.体系对PDCA循环体现得更加清楚,对风险管理的核心作用体现得更加清楚。(应当说明,如体系做的不好,上述的优点体现不出来。)
四、目前我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制订情况1.矿山(1)煤矿:单位安监总局2004年3月20日发布“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总管一字[2005]27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2.危险化学品单位安监总局2005年198号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点工作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导则》。2005年9月发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送审稿)。3.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4.机械行业2005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与考核评级标准》《汽车工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与考核评级标准》《石化通用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5.化工《煤化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及质量达标全程控制检测技术及单位强制性条文》《氯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单位安监总局危化品登记中心)《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单位安监总局危化品登记中心)6.建筑行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与技术检验规范及单位强制性条文》7.中国航周科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
五、简单评述1.有两类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一种是较具体、要求定量化的,如煤矿、机械行业、航周科工的标准,一种是较原则性的,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标准。较原则性的标准,其包含的要素不如管理体系标准全面,其叙述不如管理体系标准严谨、精练。2.在相关标准较完善、要求具体、有可操作性、适用于企业的情况下,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去做对企业是有好处的。3.如果企业愿意搞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将标准化和体系工作结合起来,而不应搞两套(两套工作程序、两套iso三体系认证),总体应以体系出现,即将标准化纳入体系之中;同时满足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需要。
六、如何把体系与“标准化”结合起来?在建立体系的过程中,把相关、适用的标准化要求纳入其中。例如,以危险化学品为例,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素纳入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之中,见下表。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满足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需要。标准化要素OHSAS 18001(2007)要素
4.1 领导与责任
4.
1.1 领导
4.
4.1资源、角色、责任、职责与权限
4.
1.2 方针目标
4.2方针
4.
1.3 机构设置
4.
4.1
4.
1.4职责
4.
4.1
4.
1.5安全生产投入
4.
4.1
4.2 风险分析
4.
2.1范围与评价方法
4.
3.1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策划
4.
2.2风险评价
4.
3.1
4.
2.3 控制措施
4.
3.3目标与方案,
4.
4.6运行控制
4.
2.4风险控制
4.
4.6,
4.
4.7应急准备和响应
4.
2.5风险信息更新
4.
3.1
4.
2.6重大危险源
4.
3.1,
4.
4.6
4.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4.
3.1 法律法规
4.
3.2法律及其它要求
4.
3.2 符合性评价
4.
5.2合规性评价
4.
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4.4iso三体系认证化
4.
3.4 安全操作规程
4.
4.4
4.
3.5 管理制度修订
4.
4.5iso三体系认证控制
4.4 培训教育
4.
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
4.2能力、培训与意识
4.
4.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
4.2
4.
4.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
4.2
4.
4.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
4.2
4.
4.5 日常安全教育
4.
4.2
4.
4.6 培训教育管理
4.
4.2
4.5 生产设施完整性
4.
5.1 生产设施建设
4.
4.6运行控制
4.
5.2 生产设施管理
4.
4.6
4.
5.3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4.
4.6
4.
5.4 检维修
4.
4.6
4.
5.5 拆除和报废
4.
4.6
4.6 作业安全
4.
6.1 作业证
4.
4.6
4.
6.2警示标志
4.
4.6
4.
6.3 直接作业环节
4.
4.6
4.
6.4分包商
4.
4.6
4.
6.5申报
4.
4.6
4.7 iso三体系认证安全与危害告知
4.
7.1化学品档案
4.
4.6
4.
7.2 鉴别与分类
4.
4.6
4.
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
4.6
4.
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4.
4.6
4.
7.5危险化学品登记
4.
4.6
4.
7.6危害告知
4.
4.6
4.8 职业卫生
4.
8.1前期预防
4.
4.6
4.
8.2 防护与管理
4.
4.6
4.
8.3 个体防护用品
4.
4.6
4.
8.4 职业健康检查
4.
4.6
4.
8.5作业场所管理
4.
4.6
4.9 事故与应急
4.
9.1事故报告
4.
5.3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
4.
9.2抢险与救护
4.
5.3
4.
9.3事故调查和处理
4.
5.3
4.
9.4应急指挥系统
4.
4.7
4.
9.5应急救援器材
4.
4.7
4.
9.6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4.
4.7
4.10 检查与绩效考核
4.
10.1安全检查要求
4.
5.1绩效测量与监视
4.
10.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4.
5.1,
4.
5.5内部审核
4.
10.3隐患整改
4.
5.3
4.
10.4绩效考核
4.
5.1,
4.
4.1,
4.6管理评审ZJK78500529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认证老师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认证老师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档案系统。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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